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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税(费)事项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二)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7 14:49:14浏览次数:7187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资料要件
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性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证明材料;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证明材料;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情况说明;5.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情况说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1.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情况说明;2.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3.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4.农产品初加工类型或工艺流程的说明;5.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7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4.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说明;5.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6.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8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1.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2.减免税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及减免税项目所得情况说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材料;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材料;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开具的技术转让专用发票。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 跨境技术转让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材料,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材料;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7.有关部门按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审查意见。
技术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属于关联方,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比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6.《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 1.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提供资料:(1)所属行业情况说明;(2)当年《资产负债表》;(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计算说明;(4)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下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提供上年度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4.《四川省科技厅 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8〕2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报送: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