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成功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税(费)事项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四)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7 14:51:51浏览次数:3799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资料要件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40号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科〔2005〕2136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1.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1)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应提供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材料;(4)符合财税〔2012〕27号文第十条所规定软件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符合财税〔2012〕27号文第十条所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4)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提供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证明材料。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集成电路产品的规格型号证明材料;(5)符合财税〔2012〕27号文第九条所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返还优惠:(1)被投资企业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4)投资者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中国境内获得税后投资收益的证明材料。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说明;2.企业的工商登记证件和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3.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外管局、海关对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行为的证明;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说明和学历证书;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比例说明;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比例说明。 |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4.《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 1. “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2.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
企业特殊重组业务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优惠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 1.免税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3.收入明细资料。 |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列的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1.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2.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出据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证明材料;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5.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6.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7.节能服务公司与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