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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税(费)事项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五)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7 14:46:49浏览次数:1086
优惠项目 | 政策依据 | 资料要件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 1.投资协议或持有股票证明;2.被投资方居民企业身份证明;3.被投资方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4.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超过12个月的证明。 |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所得税优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 安置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及支付的工资情况证明。 |
农村金融所得税优惠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 1.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证明(包括证明其属农户和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证明);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证明。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
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证明(包括证明其属农户和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证明)。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补偿收入所得税优惠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3.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4.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证明材料。 |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所得税优惠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 | 1.证监会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批文;2.企业作为流通股股东及所持股份的证明;3.企业应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金额的证明;4.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证明,以及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证明。 |
需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 |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