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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税(费)事项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一)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7 14:48:38浏览次数:3801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资料要件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第一年)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四川省财政厅 成都海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67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1.详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需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2.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支持和促进就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 〔2011〕11号)。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3.企业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4.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5.企业为录用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6.《就业失业登记证》;7.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号)。 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第二年及以后年度)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四川省财政厅 成都海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6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1.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2.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减按15%税率征税的内资企业应取得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的证明文件;减按15%税率征税的外资企业应取得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的证明文件;3.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6.《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1.转制方案批复函;2.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3.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4.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