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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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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的通知》(川国税函〔2014〕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可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如选择按月申报,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27日前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报送我局税收管理员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四川省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税款)可以按季申报缴纳,需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对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期限的调整问题另行明确。 二、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2013年12月的税款,应于2014年1月征收期前进行申报缴纳;所属期2014年1月及以后的税款,在季度终了后的征收期按季进行申报缴纳,即在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内申报缴纳。如遇有法定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三、办理注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实际经营期限申报缴纳本季度的税款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四、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微企业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选择按季申报纳税的,其季度销售额在6万以下(含本数)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样式不变,“本期数”填写本季数。 六、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 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季度内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认定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提醒并督促达标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生效之月起,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前应申报缴纳本季度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 八、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季后,主管国税机关可对其领用发票的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