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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7 14:59:04浏览次数:546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20134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即从201381日起,四川省等24个省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开始执行增值税税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对完善税制、减税减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消除纳税人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成效明显。从先期试点的省市情况看,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下降;特别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营业税5%的适用税率降至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负较原来下降40%左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试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便于四川省顺利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让试点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包括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应税服务范围》见附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的应税服务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要求

20138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要按照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9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3610日前,各地国税机关将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63 号)要求,对接收的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培训。20135月到6月,各地国税机关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函〔201384号)工作安排,免费开展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建立国税征管档案。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四)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在610日前尚未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的,可主动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登记。

六、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