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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证货币资金出资实收资本
(1)投资者认缴的投资款是否按规定如数、如期缴入被审验单位开立的临时帐户;
(2)缴付款项的用途是否为投资款;
(3)投入货币的币别必须符合发起人协议、章程的规定;
(4)以外币投入的,当投资的币别以被审验单位的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审验其折算汇率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
(5)与投入货币资金有关的实收资本有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
2、验证实物资产出资实收资本
(1)实物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资产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作价依据等内容应与发起人协议、章程的规定一致;必须经被审验单位验收签章并获得各投资者的确认;
(2)实物资产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必须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
(3)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出资时,应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位置图,房屋、建筑物的产权应为投资者所有;
(4)以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制造厂家或销售商的发票及销售货物证明、厂家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属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如果不属于国有资产,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资产证明,其作价依据应得到各投资者的认可;
(6)投资者与被审验单位之间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7)实地看察和清点实物,实物资产应与出资清单相符;
(8)与实物资产有关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会计处理必须正确。
3、验证无形资产出资实收资本
(1)无形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内容必须与发起人协议、章程等的规定相一致;
(2)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提交的相关资料如名称、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作价依据必须齐全;应当经被审验单位和各投资者确认;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土地平面位置图,核实其名称、地点、面积、容积率、用途、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应当正确;应经被审验单位和各投资者确认;经过土地管理门批准转让;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的有效年限应短于被审验单位的经营年限;
(5)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其投资额应超过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20%;
(6)与投入无形资产有关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会计处理应当正确。
4、验证净资产资产出资实收资本
(1)检查净资产出资额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审计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以验证净资产出资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3)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评估报告,了解其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义产生的影响;检查投入净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4)检查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交接清单;
(5)检查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和负债转移方式、期限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6)检查产权证明文件;对国家允许在企业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手续的承诺函;
(7)尚未办妥银行存款户名、股权投资中投资主体和借款合同中借款主体等变更手续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在规定期限内办妥变更手续的承诺函;
(8)检查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9)检查国有企业净资产折股数额是否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一致,未折股部分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检查评估基准日至净资产转入日期间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11)检查净资产出资额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5、验证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出资实收资本
(1)债权人的债权持有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债权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期时间等;
(2)债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3)专项审计的情况,包括审计机构的名称、审计报告的文号、审计基准日、审计结论等;
(4)债权转股权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包括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