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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税(费)事项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六)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7 14:53:10浏览次数:1333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资料要件
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6号 )。 1.通过股权、准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等形式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的证明材料;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的的证明材料,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持股比例的证明材料;2.闲置资金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以及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证明材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的证明材料。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 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证明材料。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
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 提供属免税收入的证明材料,具体为: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优惠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2.《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准文件;2.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证明;3.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证明材料。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损失严重的企业认定条件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8号)规定执行,其中: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在2010年7月31日未恢复到震前80%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证明材料;2. 持有铁路建设债券的时间、票面金额、利率和利息收入说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证明材料;2. 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时间、票面金额、利率和利息收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