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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2008年4月21日 川价函〔2008〕80号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对税务鉴证的要求,有利于维护涉税鉴证代理双方的合法利益,现对你们《关于增补涉税鉴证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函[2007]357号)函复如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序号 |
年经营收入 |
收费标准 |
1.1 |
50万元以下 |
2500元 |
1.2 |
51万-100万元 |
5000元 |
1.3 |
101万-500万元 |
10000元 |
1.4 |
501万-1000万元 |
20000元 |
1.5 |
1001万-5000万元 |
30000元 |
1.6 |
5001万元以上 |
0.6% |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
序号 |
年经营收入 |
收费标准 |
1.1 |
500万元以下 |
10000元 |
1.2 |
501万-5000万元 |
20000元 |
13 |
5001万-1亿元 |
30000元 |
1.4 |
1亿元以上 |
0.5‰ |
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
序号 |
损失额 |
收费标准 |
1.1 |
50万元以下 |
5000元 |
1.2 |
51万-100万元 |
10000元 |
13 |
101万-500万元 |
20000元 |
1.4 |
501万以上 |
0.4% |
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序号 |
帐面亏损额 |
收费标准 |
1.1 |
500万元以下 |
2500元 |
1.2 |
51万-100万元 |
5000元 |
1.3 |
101万-500万元 |
10000元 |
1.4 |
501万以上 |
0.2% |
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
《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
《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
《减免税申请鉴证》
《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
《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
《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
《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
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若有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