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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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成都华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一、委托业务内容及期限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现委托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办理如下业务:
1、代理记账。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逐月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按季编制会计报表。
2、代理纳税申报。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逐月编制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办理上述业务时,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元/月。大写 如果甲方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收费标准随之变更。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交一个季度的代理费,以后应于每季度开始后10日内预交本季度代理费。
三、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代理记账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及保管;如为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完成每月的抄税、开票及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工作;
3、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合作。
4、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法、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保证会计资料在乙方保管期间的安全与完整。
3、对甲方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应负有解释的责任。
5、乙方担任甲方的会计顾问、税务顾问,为甲方的管理出谋划策,但决定
权在甲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业务涉及与会计相关的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商服务机构可由乙方统一接洽;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2、甲方因未履行本约定书第三条规定之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
3、甲方在合同期内,如非乙方原因而终止合同,按年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在本约定书中未列明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他
1、本约定任何修改、变更均需采用书面形式,本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文件,并为该约定之组成部分。
2、本约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成都华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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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028-6599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