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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5]41号文的政策解读
来源:发布时间:2015-06-02 14:22:47浏览次数:1346

 

 

20153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这是继财税[2013]91号文和国发[2013]38号文在适用范围上由上海自贸区内投资企业和个人扩大到财税[2014]116号文里规定的全国范围内居民企业之后,在适用范围上的又一次扩大,而这一次扩大的主体范围主要针对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从某种程度上来看,41号文是与116号文配套的文件,即对个人和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分别予以明确,在原则上与116号文保持一致。

 

41号文主要有六条规定,现在针对每一条来做以下的解读:

一、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所得税上的处理思路事实上与流转税的处理思路相同,都运用了分解理论。即分解为投资主体先把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再以转让的经济收益进行投资。而税法上也规定,资产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转移,资产的隐含增值就理应在税收上得以实现(即所得纳税)。

 

二、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解读由于个人所得税上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这里的公允价值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的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详细的解释为: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

41号文在收入确认时点上相比较116号文明显不是很清晰,在收入确认时点的征税问题上容易引起争议。

 

三、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投资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分解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和投资的基础上,双方并没有以货币进行结算,也就是说转让环节没有现金流作为支撑。出于纳税必要现金流的角度,则通过所得分5年分期纳税的方式予以缓解。

但是41号文里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与116号文针对企业所得税的5年规定不同,个人所得税上并没有硬性要求5年的分期缴纳必须是均匀缴纳。而116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分期缴纳则要求是分期均匀缴纳。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41号文相比116号文来说更加宽松。

 

四、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解读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不会产生现金补价,也可能会产生现金补价。41号文的原则是,得到现金补价的部分应该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剩余非现金补价部分才允许适用分期缴纳。比如A个人在非货币资产投资中取得的所得计算的个税为200万,其中取得现金补价部分为100万,则现金补价100万部分应该优先用于缴税,剩余100万税额可以分期缴纳。
 

五、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解读

1. 出资设立新企业,主要是新设投资行为;

2. 参与企业增资扩股,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行为;

3. 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本质上也属于增资行为;

4. 股权置换,主要是指股权换股权;

5. 改制重组,主要是指改制指非公司制企业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 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41日起施行。对20154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解读] 5个公历年度应该包含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所在公历年度,即当年度加后续4个公历年度为5个公历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