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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账务处理问题
来源:发布时间:2015-06-02 14:28:39浏览次数:1312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资金使用上以及财务处理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现对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财务处理等问题一般有以下要求:

一、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国家为支持企业而设立专项资金归口为科技三项费,其管理内容及要求,遵照国家出台的科技三项费管理要求,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其具体的开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 5万元。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